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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互联网巨头通过并购寻求增长(转载)
中国互联网巨头的并购需求将在2017 年有望延续 携程以 17.4 亿美元收购苏格兰的 Skyscanner,是欧洲技术生态系统的一次重大退出,同时也是中国并购交易浪潮的一部分--在中国互联网巨头寻求扩大其国际足迹的引领下,中国交易正在影响全球并购格局。 根据《首席财务官创新报告》(CFO Innovation)的数据,由于中国企业寻求多元化发展并涉足西方市场的增长型行业,2016 年中国对外并购金额激增 180%,达到 1 875 亿美元。中国在欧洲的跨境并购金额增长了223%,在北美增长了558%。 CB Insights 的数据显示(不包括私有化和从交易所退市),在美国交易所交易的中国十大互联网公司,如阿里巴巴(及关联公司蚂蚁金服)、腾讯、百度、网易、携程、京东、网易、微博、唯品会、新浪和 58.com 自 2011 年以来进行了近 60 次并购。 总体而言,收购行为模式已转向收购中国以外的公司,2013 年是中国互联网企业的一个例外。中国互联网公司正在向海外进军,将业务范围扩展到中国市场以外,但这些努力也遇到了障碍。 其中一个原因是,中国公司向新兴市场扩张,希望通过免费手机游戏和应用程序利用庞大的用户群来复制国内市场的成功,但这并没有带来目标中的收入数字。 除了缺乏与中国相同的发展轨迹外,巴西等市场的快速用户增长并不一定能转化为可观的收入。新兴市场虽然增长潜力巨大,但却缺乏发达的基础设施和消费能力。这促使中国互联网公司将其他重点转向北美和欧洲等更发达的市场。
- 中荷“一带一路”莱顿经贸论坛
中国北京与荷兰的鹿特丹,一个是“一带一路”的首端,一个是“一带一路”的末端。欧洲当地时间6月22日,针对中荷两国“一带一路”将如何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和调动中荷知识产能为两国人民造福,由卓迈集团与“一带一路”荷兰研究发展中心共同主办的首届“一带一路中荷经贸论坛”研讨会在荷兰莱顿假日酒店拉开了帷幕。 图为中国驻荷兰使馆商务参赞张国胜发表致辞 图为荷兰驻欧盟议会议员范尼在会上发表讲演 出席与会的中荷两国政府官员及民间团体就当前在“一带一路”经贸活动中所接触到敏感话题各自进行了广泛的研讨,与会者热情盎然、讨论激烈,大家从不同角度对如何推动“一带一路”如期落实和促进,各自发表了不同看法。研讨会由卓迈集团主席郭育芳主持。 多名荷兰商界代表在会上发表演讲。Cabooter欧中专列彼得帕多尔先生介绍了欧中专列在 “一带一路” 中的重要作用。卓迈合伙人埃斯特马尔森女士介绍了 “一带一路” 欧中企业所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和解决办法。卓迈合伙人马丁维杰尔伯格先生介绍了“一带一路”中中荷企业并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及其解决方案。阿姆斯特丹市政发展及经济署亨克贾格斯玛主任介绍了荷兰地产行业发展以及机遇。扬布恩介绍了荷兰可循环能源行业的解决方案以及中国在可循环能源行业的贡献。 论坛中还展开了两场小组讨论。第一场是政界领袖:受邀嘉宾为欧盟-中国贸易协会主席、荷兰资深外交家夏旭恒、国际投资专家及荷中友好协会理事会顾问范德飞、巴黎国际贸易中心董事会成员乔德纳吉。另一场是商界领袖:受邀嘉宾为Karbonik科技公司汉斯克洛普斯特拉、汉能欧洲CEO李明、卓迈合伙人万马丁以及艾斯特女士、新思路物流公司总经理罗伯布雷克曼。
- 卓迈接待河北省经济贸易投资促进代表团访荷一行
卓迈投资并购集团作为河北商务厅驻荷兰的商务代理于2019年9月初接待了河北省商务厅处长钱江率领由张家口商务局局长佟英杰,沧州市商务局副局长陈志宏和邢台市商务局副局长褚路功及省商务厅投促一处李晓冰等一行五人的河北省经贸投促团组访荷,并圆满举行了一系列商务考察及项目对接活动。 首先,卓迈集团同河北省经贸投促代表团对接了近期的商务活动,并同应邀参会的卓迈合作伙伴荷兰克里夫顿投资银行和劳斯凌克国际律师事务所就河北与荷兰之间的双向投资并购的形式以及具体项目进行了深入交流和探讨,各方围绕向河北引进临空经济产业,中欧班列,高科技农业,环保产业等,荷兰的投资并购环境,以及项目落地的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达成了一系列共识。这些项目均由卓迈集团同省商务厅以及三个城市商务局保持密切联系,予以跟踪推进。会议后,卓迈集团带领代表团对荷兰的传统产业进行了实地考察。其次,卓迈与荷中商务公司一起陪同河北省经贸投促代表团拜访了中国驻荷兰大使馆经商处,参赞张国胜接待代表团并进行了会谈。河北代表团与商务处就荷兰正在芬洛市建设中欧班列中转站的项目进行了沟通,使馆表达其愿意为河北发展助力,将努力推进荷兰企业同河北企业的对接合作。 再次,卓迈集团陪同河北省经贸投促代表团访问了河北省的友好省南荷兰省。荷兰创新中心,德莱克物流运输集团,以及人力资源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等数家机构和公司均出席了会议。卓迈集团助力代表团与南荷兰省以及到会的企业机构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商务对接。 此外,河北省经贸投促代表团一行在卓迈集团的安排陪同下考察了坐落于鹿特丹欧洲最大规模的可持续发展建筑材料技术和解决方案的产品展示中心,并与该中心达成了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并结合中心的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和河北强大的产能,实现互利共赢的初步意向。该中心主动提议将会率团访问河北,为在河北设立分支机构打下基础。同时,代表团与荷兰领先的石墨系列供暖系统的高科技企业卡柏尼克公司经过深入的交流,双方认为张家口是该公司及其产品落地中国的最佳切入点,约定卡柏尼克公司近期内前往河北张家口考察。 最后,卓迈集团安排并陪同河北省经贸投促代表团考察了欧洲第一大港—荷兰鹿特丹港。这里是欧洲最大的石化集群之一,更是世界最大的增值型物流保税区之一。鹿特丹港可以成为对接河北对欧贸易的海外仓和匹配出口欧洲的海外加工组装基地,是河北省设立一带一路欧洲商务驿站的优良候选地。 至此,卓迈集团圆满结束河北省经济贸易投资促进代表团此次考察的接待,并开启各方合作的新一个阶段的序幕。
-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廊坊临空经济区·自贸试验片区招商代表团出访德法
2019年11月19日至25日,卓迈集团安排并接待了廊坊临空经济区招商代表团在德国和法国期间的一系列招商发布以及项目对接活动,面向全球精准推介廊坊临空经济区和自贸试验区大兴机场片区廊坊区域,并邀请世界知名客商参加2020年廊坊“5·18”经济洽谈会。 卓迈集团全权主办并由主席郭育芳主持的廊坊临空经济区·自贸试验片区全球(德国)招商发布会于11月20日在德国科隆圆满举行。卓迈集团凭借其业内的独特影响力和专业度邀请了20余家来自德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等国家知名商协会领袖和航空企业家前来参会,多名知名航空企业家发表了精彩演讲。会议期间,廊坊招商代表团发布临空经济区·自贸试验片区产业发展方向和重点合作项目。廊坊临空经济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分别与奥地利HB通用飞机设计制造公司和荷兰福克飞机集团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同时,参会嘉宾与招商代表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对接交流,表示尽快安排行程赴廊坊进行实地投资考察,全面落实此次招商发布与项目对接会合作成果。 除此之外,秉着为开发建设好廊坊临空经济区建设奠定良好基础的原则,实现全方位推介廊坊临空经济区、自贸试验片区并进行有效的招商引资,卓迈集团还有针对性的安排并成功组织了以下活动: ● 实地考察了德国杜塞尔多夫机场运营状况及配套设施。协助廊坊代表团借鉴发达国家在机场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 拜访坐落在德国科隆的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 (EASA) 总部。欧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国际合作司司长斯蒂文森和远东合作处处长范德瓦德、通用航空认证处处长哈顿接待代表团一行,并就同廊坊开展航空科技创新、专业领域培训等方面深度务实合作进行了探讨; ● 实地考察了德国汉莎飞行员全动模拟机培训中心。协助廊坊代表团详细了解欧洲航空模拟科技中心发展方向、投资规模、管理方式和盈利模式,并邀请汉莎飞行员全动模拟机培训中心高级培训教官罗夫布莱克等到廊坊临空经济区交流、指导; ● 法国Courbevoie市前副市长、法国巴黎大学教授Pierre Bordeaux先生在法国巴黎为廊坊团组介绍了法国戴高乐机场城的招商引资及开发建设情况,并就未来发展合作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黄骅港与卓迈就鹿特丹港直通航线项目签约
9月29日,南荷兰省卓迈投资公司与渤海新区在参加河北省与荷兰南荷兰省的交流座谈会期间,签署黄骅港与欧洲(鹿特丹港及其他港口)直通航线建设项目合作备忘录。 按照备忘录,双方计划开展渤海新区与鹿特丹之间的PPP(公私合营模式)项目,开通黄骅港至鹿特丹港直通航线,同时,双方还计划共同开发黄骅港与欧洲其他港口之间的航线。渤海新区还与卓迈投资公司签署了共建通航产业园合作备忘录,共同打造通航产业园。 河北省与南荷兰省自2007年缔结友好关系以来,在经贸、水利、环保、教育、农业等领域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合作。今年5月,两省签署《河北省与南荷兰省2016-2020年合作备忘录》,为未来5年合作谋划了蓝图。南荷兰省省长斯密特在座谈会上表示希望今后两省在水污染治理、土壤修复、设施农业等方面有更加深入的合作。 图片来源:渤海新区政府网站
- 案例分析:荷兰一家精密器械加工企业投资并购案
卓迈的经典案例之一为针对荷兰一家老牌中型精密机械定制加工企业实施投资并购及投后管理的相关操作,该被投企业已有35年的历史,客户包括凯米拉化学品有限公司、荷兰皇家孚宝集团、荷兰帝斯曼、富士、德国汉高等诸多欧洲知名公司。公司因系统化的质检风控系统以及高技术的作业团队而享誉业内,主要服务于化工、食品、仓储、管道等行业。 作为一个老牌企业,公司因宏观经济及行业的衰退,自身的市场占有率陷入了萎缩;另一方面,公司人力成本规划不够合理,冗员过多,导致企业经营成本过高,很难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公司的运营陷入了困境。 投资管理 整合欧洲先进的技术企业资源,开拓中国市场,通过资源与市场的配置优化形成价值增值一直是我们的投资原则。鉴于我们对于精密制造行业的市场调查及了解,精密制造行业虽然整体行业增长较为缓慢,但是高技术的精密制造公司在热门领域(比如环保行业)的应用依然前景广阔。在对该企业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资产结构及管理团队进行系统分析之后,我们认为是抄底该荷兰企业的最佳时机。 经过与该企业股东的博弈与谈判,我们最终以低价收购了公司100%的股权,并采取逐步开始我们对于企业的管理优化。 首先,通过我们法务团队的运作,合理合法并且低成本地处理了冗员问题,节省下来的一年冗员工资可以支付公司所拖欠的银行贷款,解决了燃眉之急。 此外,我们通过旗下其他被投企业的渠道,为该公司争取了来自于荷兰、德国等企业的额外订单。 通过银行杠杆收购荷兰另一家精密制造集团,通过并购后整合,形成了荷兰精密制造领域的巨头之一,覆盖精密机械部件、特种拖车制造、管道及阀门、电缆及仪表、食品化工及包装机械、公共工程建设等。目前集团的营业额约一亿欧元。 未来展望 公司整合精密仪器及管道工程技术,将工作重心之一放到环保领域。主要承接工业排放废气的交钥匙工程项目,对于工业排放及焚烧排放的有害气体进行排放前处理,根据企业具体情况与需要,采用过滤器、蓄氧式焚烧炉、洗涤器等进行处理,是排放气体完全达到环境标准。 2015年,集团收购了荷兰先进的水处理公司,并与旗下的环保部门相整合,重组为荷兰环保科技集团,除了上述提及的气体污染处理业务之外,将污水处理(固液分离技术)、二氧化碳矿化技术也纳入公司的业务范围。 鉴于国内严峻的气体污染与水污染问题,我们利用国内的企业网络帮助企业竞标国内的订单。目前,环保集团已经与无锡以及河北的两个化工园区签署了合作意向书,并已经完成了数个规模上千万欧元的订单。2017年,集团受政府环保部门邀请,将就化工厂治理PPP项目前往河北省进行考察与磋商。 在此我们也希望有志同道合的投资人加入我们,与我们共同开发国内的环保市场。如果您有兴趣,欢迎联系卓迈!
- 荷兰莱顿假日酒店收购成功
卓迈国际作为中国投资人的外部财务顾问,成功帮助企业收购了位于荷兰莱顿市的假日酒店(四星级酒店)。卓迈国际全程为稷荷集团提供最优的财务顾问服务,包括项目的前期调查、酒店估值、要约起草、协助谈判等,直至交易的最终交割。 莱顿假日酒店始建于1968年,是欧洲第一所假日酒店。收购标的除酒店主体建筑以外,还包含莱顿会议中心, 以及酒店周围可供开发的土地使用权。中国投资人希望以莱顿假日酒店为平台跨入欧洲市场。鉴于中国投资人自身业务与酒店产业的互补性,中国投资人有信心能够依靠广泛的客户及旅游资源,为酒店注入新鲜活力,实现营业额及利润的飞跃增长。 “随着中国经济的全球化不断加深,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放眼国际市场并寻找优质的收购资源”卓迈国际创始合伙人郭育芳先生说,“尽管近期外汇政策不断紧缩,但是全球并购的浪潮不会消退,莱顿假日酒店的收购就是很好的例子。我们会继续致力于搭建中国企业向国际化跨越的桥梁,为客户提供最专业、最优质的并购服务”。
- 荷兰成都农业综合体项目推介会
2018年01月25日,卓迈集团与百芳农业集团共同主办的成都荷兰农业综合体项目在荷兰莱顿假日酒店举行洽谈会。参会的中方代表与荷兰公司以及政府代表就成都荷兰农业综合体项目投资建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初步达成多项合作意向。本次会议由「一带一路」荷兰研究发展中心协助举办。 本次会议除主办方卓迈集团及百芳农业集团,协办方「一带一路」荷兰研究发展中心之外,邀请了荷兰先进的农业科技公司(Rijk Zwaan, Delphy, Urban Farmers, Floaring Farm, Niek Roozen design 等公司)、研究机构(瓦格宁根大学及研究所) 及政府官方机构(中国大使馆,荷兰创新中心)在内的十余家机构,共同探讨荷兰农业田园综合体项目在成都落地的方案及项目细节。 四川荷兰农业综合体建设的核心与重点是先进农业科技的引入,在“一带一路”的国家级战略倡议下,项目方及当地政府将重心放在了欧洲传统农业强国-荷兰,并希望通过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及支持,实现荷兰农业科研及商业项目的落地,并打造世界级的世界级的农业科技及产品示范基地、农业科技研究中心以及农产品贸易中心。项目方希望能够与荷兰当地的企业在以下五个领域展开合作: (1) 针对高科技农业种植业,引入荷兰先进的农业园艺设计,温室系统,育苗育种,农林机械技术; (2) 农业科技研究及农业技术孵化器的引入,与荷兰瓦格宁根大学以及其他先进农业科技研究所进行合作; (3) 引入荷兰的农业合作社制度以及农产品拍卖体系,建立中荷农业产业联盟,实现中荷间关于农产品种植及贸易的全面合作; (4) 关于绿色农业、农业旅游等领域的深度合作; (5) 中荷农业及农产品企业的投融资合作; 通过洽谈会,综合体项目中荷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项目将由中方投资、荷方提供技术运营和欧洲市场支持。项目预计于2018年下半年实现初步的落地。
- 卓迈正式成立中欧公司法事务所
卓迈集团自2003年在荷兰设立至今一直专业于提供中欧,尤其是中荷公司之间的投资并购案件的法务财税和投资银行等方面的服务。鉴于目前的发展趋势,整合和加强泛欧各国当地的法律服务十分重要。所以,在以往二十年同欧洲各国同事合作的基础上,本着互信共赢的原则,卓迈正式成立“卓迈中欧公司法事务所”。事务所以荷兰办公室为中心,根据客户业务需要,有针对性的联络欧洲各地的合作律师,为客户提供涵盖欧洲各国的全方位公司法务服务。我们各国的合伙人都是欧洲各国的专业从事公司法的资深律师。截至目前已有荷兰、法国、德国、西班牙、意大利、波兰和比利时等国家的律师加入。 “卓迈中欧公司法事务所”的设立能够让我们的客户更轻松地联系到欧洲不同国家的律师。每当客户计划将业务扩展到一个新的欧洲国家时,他们不再需要为寻找值得信赖的法律服务提供商而苦恼。卓迈作为欧洲各国公司法务的总装线,为中国客户提供了一站式全方位的法务服务。 除中国公司来到欧洲开展业务外,欧洲公司在中国的商业活动也是中欧商业合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卓迈中欧公司法事务所同时也为欧洲公司开展与中国相关的业务提供有关在中国开展各项业务的公司法务一站式全方位服务。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参见网页底部订阅卓迈月刊,期待您的订阅。
- 法国的外国投资管制(IEF)解读
将降低法国上市公司外商投资控制权门槛的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从欧盟的限制性政策到中国的最惠国投资政策 1966 年 12 月 28 日颁布的对外金融关系法是法国第一个控制外国投资的法律框架。该法的目的是协调「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国防」与「法国对外国资本的开放」两者间的关系。另外,该法还确立了法国与外国资本之间自由金融关系的原则,如今,这个原则已被编入法国《货币金融法》第 L 151-1 条。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授权政府通过法令(decree)规范外国投资在法国的设立或清算是否要先经过事先申报、许可或是受到政府管控。 随后,1967 年 1 月 27 日和 1980 年 8 月 4 日的法令引入了事先申报制度(该法令规定在某些领域中,政府部门推迟投资的权力不对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投资适用);1990 年 1 月 15 日的法令引入了默许制度,进而引入了事先批准制度、强制令和制裁制度,以及设立25%的投资控制门坎。 由于 Covid-19 疫情引发的危机,2020 年 7 月 22 日的第 2020-892 号法令暂时将外国投资控制门槛从 25%降至 10%,直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随后,2021 年 12 月 22 日颁布的第 2021-1758 号法令将这一降低门槛的适用期延长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现在,2022 年 12 月 23 日的第 2022-1622 号法令再次将 2020 年 7 月 22 日法令的适用期延长一年,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延期决定于 12 月 24 日在《法国官方公报》上公布(JO RF, 24 déc. 2022, texte n° 16)。 法国经济财政数位工业部在新闻稿中解释说,会采取这一措施是因为能源危机。 为了解法国对外商投资的控制机制,我们将(1)回顾法国管制外商投资的原则和条文,以及(2)讨论外商在法国进行投资的资格条件。最后,由于欧盟的法规直接适用于法国,我们将(3)对欧盟的限制性外商投资政策和中国的优惠性外商投资政策进行比较分析。 1. 原则和规定 根据法国《货币金融法》第 L 151-3 条的规定,外国投资在法国从事与公权力行使有关的活动或从事《货币与金融法》第 R 151-3 条所列活动的,必须事先获得经济部的批准。第 R 151-2 条第 3 款规定,需要事先取得经济部批准的情形为投资者(「投资者」的定义參第 R 151-I 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单独或联合持有一家受法国法律管辖的上市公司 25%投票权的情况。 法国《货币金融法》第 R 151-3 条所指的活动具体如下: 与军事用途的武器、弹药、火药和爆炸物或战争物资等有关的活动; 与 2009 年 5 月 5 日欧盟理事会第 428/2009 号条例附件四所列军民两用物品和技术有关的活动; 掌握国防机密的实体开展的活动; 在信息系统安全领域开展的活动,包括作为分包商为公家机关或是私人机构管理重要设施; 代表国防部直接或通过分包合同签约生产敏感商品或提供敏感服务的实体所开展的活动; 密码学活动; 与能够拦截通信、能远程侦测通信或是捕捉计算器数据的技术设备或装置有关的活动; 与评估中心根据 2002 年 4 月 18 日第 2002-535 号法令规定的条件对信息技术产品和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和认证有关的活动; 赌博领域的活动–赌场除外; 旨在打击在恐怖活动中非法使用病原体或毒剂的活动; 涉及数据处理、传输或存储的活动,而这些数据的泄露可能会影响敏感活动的开展; 与保障以下各项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物品或服务有关的活动: - 能源供应 - 供水 - 运输网络和服务 - 太空活动 - 电子通信网络和服务的运行 - 国家警察、宪兵和民间民事安全部门的职责,以及海关和经批准的私营保安公司的公共安全任务; - 《国防法》所定义的对国家至关重要的机构、装置和设施(及其信息系统)的运行 - 保护公众健康 - 食品安全 - 出版、印刷或发行政治和一般新闻出版物。 关键技术(网络安全、人工智能、机器人、增材制造、半导体、量子技 技术、能源储存和生物技术以及生产可再生能源所涉及的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活动; 涉及军民两用产品和技术的研发活动。 2. 进入IEF 程序的情形 如果一个外商投资案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会进入 IEF(Investissements Étrangers en France)程序: 2.1. 投资者 投资者必须是任何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或非法国税务居民的法国自然人,或是受外国实体或外国个人控制的任何外国或法国实体。 在投资者控制链中的所有个人和实体(直接控制或最终控制)均会被视为投资者(《货币与金融法》第 R. 151-1 条)。 2.2 拟进行的交易 投资必须符合法国《货币与金融法》第 R. 151-2 条规定的交易,包括 根据《法国商法典》第 233-3 条规定,取得受法国法律管辖的实体的控制权,无论这个外国投资者是否为欧盟籍。 全部或部分收购受法国法律管辖的实体的分支机构,无论外国投资者是否为欧盟籍。 直接或间接、单独或协同取得一个受法国法律管辖的实体 25% 以上的投票权,但仅限于投资者来自欧盟以外的情况。 2.3 目标公司业务性质 投资必须涉及根据法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实体,且该实体从事敏感业、或它的活动属于《货币与金融法》第 L. 151-3 条以及第 R. 151-3 条规定的范围。 只要以上其中一项条件不符合,则这次的投资就不需要获得批准。 3. 比较欧盟与中国对外商直接投资的规管:从欧盟为保护战略行业而设立的保护措施到中国自由透明的制度 2019 年 3 月,中国和欧盟都对外国直接投资(FDI)的规范框架进行了改革。 3.1 在中国,随着中国努力建设新项目和进一步开放经济,邓小平时代通过的关于外国直接投资的三部法律[1]已无法应对中国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 2019 年 3 月 15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该法的目的是放宽外商在华直接投资的管理规定,使外商在华直接投资与本土企业 「几乎享有同等待遇」,而所谓的「负面清单」则列出了禁止或限制外国直接投资的行业。该法于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旨在为外商投资中国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框架,同时促进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根据该法第 4 条规定,外国企业将获得「准入前国民待遇」(即不因国籍而区别对待)。 此外,还引入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中国法律「个案处理」的制度,从而引入了自由制度和透明原则。 与法国或欧盟的情况不同,公司将不再根据其所有权而被监管,而是根据谁控制了公司来进行监管。因此,由中国公民控制的在华外国公司将被视为中国公司。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外国投资者建立一个可预测和透明的商业框架,同时保护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它还保证了国家层面的公平待遇和公平的市场条件。 该法第 9 至 19 条制定了促进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第 20 至 27 条制定了保护外商投资的规定;第 28 至 53 条制定了管理外商投资的规定;第 36 至 42 条则涉及法律责任和附录。 值得回顾的是,2018 年 12 月 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而当时中国正处于与美国的贸易战之中。 3.2. 在欧盟,新的第 2019/452 号条例(Regulation)于 2019 年 3 月 21 日在《欧盟公报》上公布。该条例建立了审查外国直接投资欧盟的框架,并于公布后的第 20 天生效,于 2020 年 10 月 11 日起适用。该条例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这个世界上最重要的外国投资地,其中大部分的投资产业都是新兴产品。 中国对欧盟的投资增长了七倍,尤其是在新技术领域,这样的现象促使欧盟为了筛选投资而推出了新的监管框架。 新条例的目的是通过信息交流建立成员国之间的合作,同时建立一个互相支持的系统,并以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由对外国投资进行过滤。 该条例鼓励各国在筛选外国直接投资方面进行合作,例如就共同的问题交流经验和信息。 此外,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还可以对注入成员国的外资发表意见,这些意见可能会对欧盟的计划产生影响[2]。 尽管成员国可自行决定是否批准外商在其境内的投资,这个条例希望能保护能源、水、交通、电信、数据、媒体、空间、金融、半导体、人工智能、机器人、卫生、生物技术、科技、国防和食品安全等战略部门。 中国公司在欧洲众多关键基础设施中拥有股份,包括港口、机场、电力公司、风力和太阳能发电场以及电信公司。尽管欧盟采取了严厉措施,但中国公司目前仍在欧盟国家(希腊、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比利时、荷兰和德国)的港口码头以及法国图卢兹等机场拥有股份。 虽然欧盟对中国投资欧洲大陆的关键基础设施有所顾忌,但真正令人担忧的其实是数位技术领域。欧洲依赖中国的技术,以及电力网络、可再生能源和电信,而且跨国公司也十分青睐中国的数字技术。中国现在是欧盟 27 个成员国讨论的主题,它们认为中国不仅是气候变化问题上的合作伙伴,也是正面的竞争对手。欧盟成员国担心中国会投资他们的基础设施,而他们认为中国绝不会允许欧洲公司投资中国的基础设施。 只有时间才能证明这一点。无论如何,今天的中国对外国投资实行自由透明的制度;相反的,欧洲为了保护战略部门而正在加强保护。 关于作者: Yadhira Stoyanovitch 律师是一名法学博士,拥有国际私法(国际商业和合同法)的法国高等研究文凭,毕业于欧洲高等国际研究学院。Yadhira 有近10年的生物技术法律保护研究员(法国研究和高等教育部)和公司律师(ADEME法律和总务部负责人)负责人)专业经验,随后于1992年创建了自己的事务所并加入了巴黎律师协会。 专业领域:商法和国际合同、建筑和房地产法、国际家事法、环境法(工业废物的处理和弃置)和能源(能源生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自产和热电联产)。 工作语言:法语、英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8)、《外资企业法》(WFOE,1986) [2] 如果该条例在 2016 年就已存在,中远集团在希腊比雷埃夫斯港的业务肯定会成为欧盟委员会意见的主题。事实上,中国对欧洲港口的兴趣正是该条例获得通过的原因之一。
- 中荷商务拓展 – 郭育芳主席参加格罗宁根研讨会并发表演讲
2019年11月28日,由格罗宁根孔夫子学院、格罗宁根Hanze应用科技大学和Saxion高等技术大学联合组织的中荷商业拓展研讨会在格罗宁根知名传感器应用型研发中心ID3AS举行。研讨会分为人类进步、老年护理和休闲娱乐、中国的农业商机三个板块。 来自荷兰、德国和英国的诸家知名大学(如荷兰瓦格宁根大学及研究所)和三十多名企业代表(如飞利浦)参加了此次研讨会,卓迈集团主席郭育芳也受邀参会并在中国农业商机板块发表了精彩演讲同时推介了中荷智慧城市农业项目。郭育芳主席就中荷智慧城市农业项目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提出了多种可行性方案和未来发展的商业机会。参会企业及代表均认真聆听了郭育芳主席对项目的介绍,并对项目进行了将近两个小时的讨论和论证。 中荷智慧城市农业项目意在为中国的大都市引入荷兰智慧农业的先进技术并结合都市农业的现代理念,凭借荷兰先进的成熟的高科技绿色温室技术,在小区阳台上为每家每户打造一座全自动化的智能型自给自足式蔬菜及水果温室。对此,参会的业界知名专家给出了建设性的建议,并且大家一致认为此项目落地中国的大都市具有极大的可行性以及未来发展的诸多可能性,并且高度认可此项目是引领荷兰智慧农业进入中国的绝佳解决方案。 研讨会会后很多参会专家主动同郭育芳主席就其推介的中荷城市智慧农业项目进行了更加深入的讨论,同时郭育芳主席也热情的邀请参会企业及代表前来参加2020年6月份在元氏举办的中国旅游发展大会。多名参会企业代表当即报名参加,反响非常热烈。此外,在研讨会上的企业商务配对环节,郭育芳主席与荷兰智慧农业落地东德的项目专家以及运作公司互相表达了未来的合作发展意向。
- 德国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解读
在德国,所谓「外国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FDI)」的定义是:外国对德国企业的投资,而投资的目的是对企业的业务产生重大且长久的影响。如果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通常是公司)10%(有时是 20%)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则被认为具有重大影响。在这个定义下,投资组合(Portfolio Investment)就不能算是FDI了,因为外国投资者在投资组合中并不影响德国企业的业务。 FDI法律规范 有鉴于外国直接投资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德国对外国投资抱持着十分欢迎的态度。但是,有些外国投资却是有危险性的,所以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保护部(B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 – BMWK)可能会对一些计划中的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特别是当外国实体直接或间接购买德国公司股份时,而BMWK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权力和投资审查程序(Investmentprüfverfahren)被规范在《外贸法》(Außenwirtschaftsgesetz -AWG)和《外贸条例》(Außenwirtschaftsverordnung – AWV)这两部法典中。对外国直接投资的审查有两种不同的程序,即跨部门审查程序(sektorenübergreifendes Prüfverfahren)和特定部门审查程序(sektorenspezifische Prüfverfahren)。 跨部门审查程序: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外的投资 依据AWV§§ 55 et.第 4 节第 1 条第 4 款和第 4a 款以及AWG 第 5 节第 2 款,如果投资者来自欧盟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之外,则适用跨部门审查程序。 AWV 第 55 节第 1 条规定,如果非欧盟居民直接或间接收购一家德国公司,或直接或间接收购一家德国公司AWV第 56 节所指的股本,联邦部可以评估这个交易是否会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与欧盟项目或计划有关的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影响:AWV第 55a 条第 1 款列出了可能对公共秩序或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况。 如果外国投资者获得的股份或投票权达到 10%或 20%的门槛(门坎高低取决于AWV§ 55a Sec. 1规定),则这个投资案必须向联邦部报告。反之,如果没有达到报告门坎,就没有报告义务。另外,如果外国投资者收购的股份或投票权达到 25% 的门槛,则应申请合规文件 (Unbedenklichkeitsbescheinigung)。 特定部门审查程序:一律适用 依据AWV§§ 60以下规定、AWG第4条第一节第一项以及第5条第三节规定,无论投资者是来自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还是其他国家,均适用部门特定审核程序。但是,特定行业审查程序是只有在涉及投资德国国防技术或军事领域的业务时才适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一个投资案中,外国投资者获得了 10%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权,这次的投资案就必须向联邦部报告。 审查程序 联邦部将在收到报告或申请后的两个月内启动第一阶审查程序,并且应在这个期间内做出初步裁定(Eröffnungsbescheid)。然后,在联邦部收到所有相关文件后,就会开始第二轮审查程序,该程序可持续四个月,可延长三个月或四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在此期限之后,联邦部应做出最终决定(Abschließende Entscheidung)。如果联邦部未能在这一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则视为收购已获批准。 关于作者: Roman C. Jüngling 律师曾在埃朗根-纽伦堡大学、吉森大学、雅盖隆大学和美国天主教大学学习法律,在法兰克福高等地方法院担任法律助理,并以优异成绩通过了黑森州国家司法考试。2008年,他在美国天主教大学获得了美国商法学硕士学位,并于2009年在吉森大学取得了法学博士学位。 Roman 曾在德国、波兰和美国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担任国际商法领域的实习生、书记员和律师,如法兰克福的安理律师事务所、华盛顿特区的吉布森律师事务所以及柏林的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他于2007年获得法兰克律师资格,并于2008/2009年在获得柏林律师资格。自2010年起,他在纽伦堡获得律师资格。2016年,他获得了税法认证专家的头衔。 工作语言:德语、波兰语、英语。












